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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灭火剂是目前的七氟丙烷等氢氟烃类灭火剂替代品。与七氟丙烷相比,全氟己酮的绝缘强度更高,且在扑灭明火后可以通过间歇喷射全氟己酮来维持局部及全淹没的浓度,利于抑制电池热失控,进而实现持续抑制复燃。
全氟己酮在常温下为液体,可以使用普通容器在常压状态下进行安全地运输和储存,可满足规程建议的为每个电池模块单独配置灭火介质喷头的性能要求。
全氟己酮ODP(消耗臭氧潜能值)为零、GWP较低,并且在大气停留时间为5天,是性能优异的绿色环保制冷剂。
此外,全氟己酮还具有灭火后无残留、洁净度高;无毒性、安全性好、不损害电子部件和线路等诸多优点。基于以上优势,全氟己酮成为新一代灭火剂,是替代哈龙灭火剂、七氟丙烷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等传统灭火剂的优良产品,可广泛应用在数据中心、电化学储能、汽车交通、油气开采、博物馆、档案馆等领域。
除灭火剂之外,全氟己酮还可作为清洗剂,用于蒸汽反应器、气相反应器清洗方面;用作蚀刻剂,用于蚀刻介电材料或金属材料方面;用作溶剂,溶解各种全氟聚醚化合物;用作涂层材料,用于磁性材料等涂覆方面;用作绝缘气体,用于电气设备保护方面等。
9.1.1 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9.1.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9.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9.1.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9.1.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
9.1.7 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1x: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人工洞白酒库内的巷道。
4 参观走道、疏散走道。
9.1.8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有关规定。
9.1.9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1.1 对于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当有条件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尽可能采用一级负荷。
9.1.2 本条是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供电可靠性要求所做的规定。
事故状态下,若因过载停止事故排风机运行,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因此当排风机过载时,应仅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值班人员注意,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避免触电事故、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如果混合敷设配电线路,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识,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9.1.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其他相关规范而制定,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时的危害性。
9.1.7 为保障生产操作人员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和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要求。
9.1.8 规定了酒厂内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场所,界定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9.2.1 酒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9.2.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9.2.3 金属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储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金属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当储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利用罐体作接闪器。
2 浮顶储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9.2.5 金属储罐上的信息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9.2.6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储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和本规范第8.0.5条规定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等应作防静电接地。
2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出入口处宜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3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2.7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9.2.8 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2.9 酒库、储罐区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2.1、9.2.2 规定了酒厂的防雷设计原则。界定了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的场所。防护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基本一致。
9.2.3 在金属储罐的防雷措施中,储罐的良好接地非常重要,它可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规定接地点不少于2处,是为了提高其接地的可靠性。规定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据调查,20多年来这样的接地电阻在石油化工企业中运行情况良好。
9.2.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其他相关规范而制定。
1 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金属储罐,当罐顶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当钢板厚度小于4mm时,其闪击通道接触处有可能由于熔化而烧穿,因此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整个储罐。
2 浮顶储罐由于浮顶上的密封严密,浮顶上面的酒蒸气较少,一般不易达到爆炸下限,即使雷击起火,也只发生在密封圈不严处,容易扑灭,因此不需要装设避雷针(线)保护。
9.2.5 本条规定是采用等电位连接的方法,防止信息系统被雷电过电压坏,避免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9.2.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等酒类时,液体与输酒管道、过滤器等的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荷,若不通过接地装置把电荷导走,就可能聚集形成高电位放电引起爆炸火灾事故。静电的电位虽高,但电流却较小,因此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9.2.7 本条规定可防止静电积聚,并保证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超过安全值。
9.2.8 因防静电接地装置允许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因此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当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与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时,其接地电阻值是根据防感应雷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确定接地点主要是为了防止机械或外力对接地装置的损害。
9.2.9 共用接地系统是由接地装置和等电位连接网络组成。采用共用接地系统的目的是达到均压、等电位以减小各种设备间、不同系统之间的电位差。其接地电阻因采取了等电位连接措施,因此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为防止防雷装置与邻近的金属物体之间出现高电位反击,除了将金属物体做好等电位连接外,应将各种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各种接地的接地线可与环形接地体相连形成等电位连接,但防雷接地在环形接地体上的接地点与其他几种接地的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 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9.3.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图像型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际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3 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9.3.4 下列场所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2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3 葡萄酒灌装车间、酒泵房、陈酿库。
4 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黄酒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裝车间。
9.3.5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乙醇蒸气爆炸下限浓度值的25%。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宜设置在检测场所的低洼处,距楼(地)面高度宜为0.3m~0.6m。
9.3.6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9.3.7 当氨压缩机房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检测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9.3.8 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且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9.3.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3.1、9.3.2 条文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火灾探测器选型,总结了酒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和联动控制功能要求确定。对于其他厂房、仓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火突自动报警系统。试验表明,紫红外复合感光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对酒类火灾的探测及时有效,而且误报率较低。
9.3.3 本条规定目的在于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联络报警,也可作为巡检、维护工作的联络工具。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可迅速报警,减少火灾损失。
9.3.4、9.3.5 在总结酒类行业以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对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作了规定。乙醇蒸气密度为1.59,易向低洼处流动和积聚,本条据此规定了乙醇蒸气浓度检测器的安装位置。
9.3.6、9.3.7 氨气是一种有刺激臭味的无色有毒气体,爆炸极限为15.7%~27.4%,在储存、使用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爆炸事故。氨气比空气轻,泄漏后易停滞在机房的顶部空间,条文据此规定了氨气浓度检测器的安装位置。
9.3.9 考虑到许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能设专人管理的消防控制室,根据近年来企业的成功做法,消防控制室可与生产主控制室或控制室等合并建设。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